目前常用的诊断标准由九省市心肌炎协作组制订(1983年再次修订)。

(一)病原学诊断根据:

1.自患者心包穿剌液、心包、心肌、心内膜分离到病毒或特异性荧光抗体检查阳性。

2.自患儿粪便、咽拭子或血液分离出病毒,且在病的恢复期血清中同型病毒中和抗体滴度较第一份血清升高或下降4倍以上。

(二)临床诊断根据:

1.主要指标:

(1)急、慢性心功能不全或心脑综合征;

(2)有奔马律或心包炎表现;

(3)心脏扩大;

(4)心电图有明显心律失常或ST-T改变(除标准三导联外)连续三天以上或运动试验阳性。

2.次要指标:

(1)发病同时或1~3周前有过病毒感染。

(2)有明显乏力、苍白、多汗、心悸、气短、胸闷、头晕、心前区痛、手足凉、肌痛等症状,至少两种;婴儿可有拒食、紫绀、烦躁、双眼凝视等;新生儿可结合母亲流行病学史考虑诊断;

(3)心尖区第一心音明显低钝,或安静时有心动过速;

(4)心电图有轻度异常;

(5)病程早期可有血清肌酸磷酸激酶、谷草转氨酶或乳酸脱氢酶增高(最好检查同功酶),病程中多有抗心肌抗体(AHA、HRA)增高。

(三)确诊条件:

必须除外其它原因引起的心血管疾病

1.具有主要指标2项或主要指标1项及次要指标2项者(至少包括一项心电图指标),可临床诊断为心肌炎。

2.同时具备病原学第1~2项之一者可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在发生心肌炎同时或前1个月内,身体其它系统有明显的病毒感染,如无条件作病毒学检查,结合病史,临床上可考虑心肌炎亦系病毒引起。

3.凡不具血以上条件,但临床怀疑为心肌炎,可作为“疑似心肌炎”进行长期随诊,如有系统的动态变化,亦可考虑为心肌炎,或在随诊过程中除外。

(四)临型分型与分期

1.临床分型

(1)普通型(轻型):症状轻、X线无明显改变,心电图仅表现窦性心动过速、过缓或ST-T改变。

(2)心律失常型:主要表现各种心律失常或传导阻滞。

(3)心衰型:表现进行性心力衰竭。

(4)心休型:病势凶猛,短期内出现面色苍白、发绀、多汗、肢凉、皮肤花斑、脉搏细弱,血压下降或不能测得。

(5)心脑型:心肌炎伴有神经症状如嗜睡、抽搐、脑膜剌激征阳性及及脑脊液改变。

2.临床分期

急性期:临床症状明显而多变,病程多在6个月内;

恢复期:临床症状和心电图改变等逐渐好转,但尚未痊愈,病程一般在6个月以上;

迁延期:临床症状反复出现,心电图和X线迁延不愈,实验室检查有病情活动表现者,病程多在一年以上;

慢性期:进行性心脏增大或反复心力衰竭,病程在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