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草煮汁,饮之即愈。

【方解】

甘草味甘,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热者,不可食之。

【注】

羊肉性热,若其人有素热者,忌食之。

羊肉不可共生鱼酪,食之害人。

【注】

羊肉热,与生鱼酪乳共食,必不益人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悬筋,食之令人癫。

【按】

此义未详。

白羊黑头,食其脑作肠痈。

【注】

诸脑有毒,惟此羊脑食之作肠痈。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藏。

【注】

羊肝、生椒皆属于火,共食恐损伤人五藏也。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闷。

【注】

猪肉滞,羊肝腻,共食则气滞而心闷矣。

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烂人脐。

【注】

胡荽与猪肉不可同食,不可多者,恐动风疾。云烂人脐,此义未详。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注】

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合葵食之少气。

【按】

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合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

【注】

鹿肉性温,九月至正月堪食,他月食之,则冷痛。如和蒲作羹食之,发恶疮,此义未详。

麋脂及梅李子,若孕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

【集注】

李□曰:人目以阴为体,以阳为用。麋,阴兽也,梅及李味酸苦,亦属阴类,孕妇三物合食,则阴气太盛,阳气绝少,故令子青盲也。男子精气宜温暖,阴盛则精寒。『本草』云:麋脂令阴痿。

【按】

麋蹄下有二窍,为夜目。『淮南子』云:孕妇见麋而生子四目。今三物合食,令子青盲,皆物类相感,胎教慎之。

□肉不可合□,及生菜、梅、李果食之,伤人。

【注】

□肉性温,八月至十一月食之胜羊肉。余月食之动气。□能动风,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注】

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注】

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余,令人发□疮。

【注】

狗鼠食物有余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发□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