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采取严格管理措施的必要性,世界各国普遍实现了药品立法,以法管药。在我国,《药品管理法》于1987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规。使我国进入以法管药的法制化的阶段。

通常把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称为药政管理,或为药事管理,是国家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医院管理者,药学部(科)的重要管理职能。尤其在当前,只靠医院外部监督是不够的,医院内部的药品监督更为重要。药事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物质基础,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宗旨,也是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因此,必须以神经效益为最高准则。

(二)质量第一的原则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药品质量,质量是一个严肃的原则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药品质量,必须实行包括国家、地方、医院、生产、经营各个部门联合协作的全面的监督管理。

(三)法制化与科学化高度统一的原则随着社会政治的法制化,药品管理也必须立法,但药品听监督管理,必须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从一定意义上讲,《药品管理法》是把对药品的严格的科学监督管理手段予以法律化。法律监督和科学技术相结合使药品质量有了可靠的保证。

(四)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我国为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的药品监督管理。在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设立药品质检科(或室),开展自检活动。同时还设立群众性的药品质量监督,聘请专、兼职监督员、检查员,开展监督工作。这种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正在发挥并将继续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我院几年来,坚持在药学人员、医护人员中设立兼职药品监督员,负责药品质量和不良反应的监督、监测、登记、报告工作,为安全用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