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的核心是药品质量,是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那么,安全与有效之间的关系如何呢?

(一)药品安全标准关于药品的安全,至今还没有一个法定的绝对的标准,也很难确定一个标准。同样,有效的标准也十分模糊。现今流行着几种看法。

1.按LD50(半数致死量)大小。如按最敏感动物的LD50的1/6~1/12之间的剂量作为安全剂量。

2.按LD50/ED50(半数最小有效量)=治疗指数(治疗比率)作为安全指标。

3.按LD50(基本无害量)/ED95(基本有效量)=治疗指数。

4.按狗的最小有效量(/ED95)作为人用参考剂量(按公斤计算)

事实上,有些药物的治疗指数非常狭窄,如强心甙类药,治疗量与中毒量之间距离很小,容易中毒,但至今仍是较好的强心阿。任何药物都有二重性,使用适当,能治疗疾患、反之则导致中毒甚至死亡。因此安全是相对的。它应以治疗效果,类似作用的药物有多少,对患者短期和对后代的毒副作用性质及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例如,大部分抗癌药可导致癌症。环磷酰胺既可治癌,又可致癌,是毒理学试验中的起动剂,用以诱发癌症。它安全性差,但没有更药物代替它,因此仍允许它在市场流通。反应停虽曾导致千万新生儿畸型,但它却是抗麻疯病的首选药,仍允许在医药市场流通。

(二)药品疗效判定标准评价一个药物是否有效并不难难的是有效率空间多大选择不同,诊断的依据不一,药物疗效评价标准不一而差别极大。比如,国内对肿瘤客观疗效通用指标是:

(1)完全缓解:可见的肿瘤完全消失超过一个月。

(2)部分缓解:病灶最大直径及其最大垂直直径的乘积缩小达50%,其它病灶无增大,持续超过一个月。

(3)无缓解:病灶两径乘积缩小不足50%,增大不超过25%,持续超过一个月。

(4)进展:病灶两径乘积增加25%以上。

国内的实体癌临床疗效标准为:

(1)显效:病灶缩小1/2以上,病灶明显改善,疗效持续一个月以上,治疗后生存其超过半年。

(2)有效:病灶缩小不到1/2,疗效持续一个月以上。病灶基本稳定,瘗改善,疗效持续二个月以上,治疗生存其超过半年

(3)无效:病灶及病状均无改善或继续恶化。

在显效项目中,国内认为“治疗后生存其超过半年”的依据显然不足。以1972年××市统计1261例肺癌患者生存率为例。

随访时间为3个月,4~6个月,7~9个月存活数分别为1001人,794人,624人。生存率分别为79.4%,59.4%,49.3%。从统计结果看,肺癌患者在7~9个月时自然存活率仍为49.4%,那么,国内把用药后生存期超过半年订为显效指标就很不合适。

在国内,较为严肃的临床疗效验证实验,多采用全国同学科协作会议的治疗标准。但由于很多病无法用客观指标衡量,如感冒症状的改善,头晕减轻,梦魇减少等,使疗效的判定发生困难。

要证明某个药物疗效好,应该是指该药物比现有的、公认的同一疗效的药物效果好,疗效标准也是指这个药物在作用于人体相同部位时,它的作用更好。如抗高血压药物,可分别作用于血管壁、肾上腺素能神经末梢、β-受体、神经节和中枢神经等不同部位,要比较它们的作用如何,就不能笼统地说降低血压如何。

美国对药物的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美国科学院棗国家理事会(NAS棗NRC)认为,药品评价应分为六个等级。

(1)有效(effective)。厂方所提出的依据与仿单中所列的适应证符合。

(2)有效,但是(effective,but……)。本药有效,但又出现更好的、更安全、更方便的药物,所以,没有用它的必要。

(3)大致有效(probablyeffectivc)。从资料看有效,但证据尚嫌不足。

(4)可能有效(possiblyeffective)。证据少但又不能说增加资料后不能证明无效,因此,要立即做必要的补充试验。

(5)无效(ineffectivc)

(6)固定处方无效(ineffectivcinfixcd-combination)。本处方虽然含有效药物,但是没有证据说明所用的各种药物都有治疗作用,没有证明其中含有治疗用的充分剂量,没有证据说明配伍用的药物不会增加不适当的作用。

事实上,药品的安全与有效之间是个辩证关系,强调任何一面都不行。安全与有效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药事管理人员在审批新药、评价上市药品、淘汰药品时,需要恰当地掌握二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