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的类型(表1-6)
表1-6 环境污染的类型
大气污染 | 水污染 | 土壤污染 | |
化学性 | 硫氧、氮氧、碳氧、碳氧化合物,氟、氯、硫化氢、硫醇、氨等;光化学烟雾、酸(硝酸、硫酸)雾等;致癌性物质、多环芳烃类 | 无机物:酸、碱、无机盐类;无机有毒物质:铅、镉、汞等;有机有毒物质:有机氯、有机磷、多氯联苯、多环芳烃、酚类;油类污染物质:炼油石化废水;需氧物质:生活污染水、食品加工、造纸工业废水 | 有毒物质镉、铅、有机等氯 |
物理化学性和物理性 | 颗粒悬浮物:降尘、飘尘、石棉、金属粉尘(镉、铍、铅、镍、铬、锰、汞、砷)等 | 热污染、电站冷却水 | |
放射性 | 90锶、137铯 | 镭、氡、铀 | 核爆炸、工、农、医用放射废弃物 |
生物性 | 过敏原:花粉 | 肠道致病菌、寄生虫、钩端螺旋体、炭疽杆菌、破伤风杆菌 | |
生活性 | 生活污水、医院污水等 |
二、不同环境污染物引致的临床表现(表1-7)
(本书第三章对某些常见污染物危害将详细介绍)。
表1-7不同环境污染物引致的临床表现
污染物 | 主要作用部位 | 临床表现 |
二氧化硫、飘尘 | 呼吸系统 | 急性可刺激呼吸道,增加气道阻力,慢性可致气管、肺气肿、肺心病等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哮喘,过敏 |
氮氧化物 | 呼吸系统 | 刺激深部呼吸道,肺水肿 |
光化学烟雾 | 粘膜(眼、咽、气管、肺) | 刺激眼、咽、气管,高浓度可引起肺水肿 |
钙盐、镁盐 | 心血管系统 | 饮水中钙镁高,硬度高,心血管病死亡率低 |
铜 | 心血管系统 | 饮水中铜高,心血管病死亡率高 |
镉 | 心血管系统、泌尿系统、骨骼系统 | 增加脂质在主动脉内膜沉积,对肾脏及骨骼有损害 |
有机氯农药 | 诱导肝细胞微粒体氧化酶 | 食欲不振,上腹部和肋下疼痛,头晕、头痛、乏力、失眠、恶梦等 |
氯乙烯 | 肝 | 肝血管肉瘤 |
黄曲霉毒素 | 肝 | 急性中毒为黄疸、发烧、呕吐、厌食、腹水、死亡,慢性中毒为肝癌 |
芳香胺类 | 膀胱 | 膀胱癌 |
石棉 | 肺、胸膜、腹膜 | 石棉肺、肺癌、胸膜及腹膜间皮瘤 |
三、环境污染所致疾病的确认
(一)患者有某种污染物接触史或在该污染区内有连续居住史;
(二)患者及人群中有与污染物相关联的症状和体征;
(三)有污染地区人群疾病发病、死亡资料;
(四)有环境部门提供与人群疾病分布一致的环境监测数据;
(五)有可靠的医学检查资料;
(六)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的认定。
四、公害与公害病
公害(publicnuisance)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对公众在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生活方面的危害。日本于1967年在《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定义为:由于事业活动和人类其他活动产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及恶臭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的损害。后来还规定妨碍日照、通风也属公害。公害病(public nuisance disease)专指与公害有因果关系的地域性疾病。其特点为:①在公害影响区域内的人群有与公害相关的共同性症状和体征;②病区内人群不分年龄、性别都可能发病,甚至胎儿也受累;③除急性中毒外,大多具有低剂量长时期危害下陆续发病的特点;④公害病与环境污染所致疾病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害病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必须经过科学的鉴定和国家法律的认可。如1974年日本施行的《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中仅确认了水俣病(甲基汞中毒)、痛痛病(镉中毒)、米糠油事件(多氯联苯中毒)、森永奶粉事件(砷中毒)及四日市哮喘事件(大气污染的二氧化硫刺激)为公害病并规定了有关的诊断标准及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