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阴阳的基本属性

阴阳二字的本义是指日光的向背,即向日者为阳,背日者为阴。《谷梁传·僖公二十八年》说:“水北为阳,山南为阳;水之南,山之北为阴”。但作为阴阳学说中的“阴阳”,已经不是“日光向背”的涵义了,而是一类事物属性的抽象和概括。因此,它们指的不是某一个特定的具体的事物,而是抽象的表示事物属性形态特征的概念。《灵枢·阴阳系日月》已经明确指出:“且夫阴阳者,有名而无形”。明·赵献可也说:“阴阳者,虚名也”(《医贯·阴阳论》)。

阴阳学说认为,自然界一切事物(包括人体)均可根据它们各自的特性,按阴阳属性进行归类。根据前人的论述,阴阳的基本属性可归纳如下:凡是动的、升的、浮的、上的、外的、热的、明的、无形的等等属阳;凡是静的、降的、沉的、下的、内的、寒的、暗的、有形的等等属阴。即天在上、无形属阳;地在下、有形属阴。日是明亮的、热的属阳;月是晦暗的、寒冷的属阴。疾病中的热证、实证、表证属阳;寒证、虚证、里证属阴。阴阳的基本属性是绝对的、固定的,但事物本身的阴阳属性却是相对的、变动的。这种事物本身的阴阳属性的相对性和变动性,一方面表现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关联的相对事物之间可以互相转化,即阴可以转化为阳、阳可以转化为阴;另一方面表现为一事物内部阴阳属性的无限可分性,即“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阴阳之中复各有阴阳”(《类经·阴阳类》)。我们在明确了阴阳学说中阴阳的属性(即阴阳质的规定性)和具体事物本身的阴阳属性是不同的两回事之后,就能容易理解为什么某一总体属阳的事物,而又包含阴的属性,总体属阴的事物又包含阳的属性;及某事物由于其相对方面的变化,其阴阳属性也随之而发生相应的转化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