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health standard)的概念是,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接触环境中危害因素的程度被限制在最低限度内,使其对接触者及其子代的健康不产生不良作用。它是遵循“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制订的一系列卫生技术法规。对环境中生物因素所致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可通过“生物制品标准”、“水质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等卫生标准予以控制。而化学、物理因素在环境中不可能达到对人完全全无害的“零危险度”水平,故要制订出人可长期接受的安全水平。并通过法规形式公布执行。

卫生标准的制订步骤为

(一)卫生、环境保护、劳动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通过科学研究,提出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值(exposure limit)建议值。

(二)经过卫生标准委员会审议,根据危害水平、经济上可以承受、技术上可行,提出建议卫生标准。

(三)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并送国务院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公布,作为一种法规实施。由各级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