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名。出《伤寒论·辨厥阴病脉证并治》。系指伤寒邪传厥阴后阴阳消长的证情变化。书中载述:“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由此可见厥少热多为病退,厥多热少则为病进,治当以温寒救逆为大法。参见厥阴病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