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自配制剂应以满足本院医疗、科研、教学需要为主,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单位配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故医院制剂应执行自配自用的原则。一般市场上能满足供应的药品,制剂室不再配制。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章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第十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单位制剂室必须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制剂许可证》方可自配制剂,并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以保证制剂质量方可提供临床使用。所有配新制剂,并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以保证制剂质量方可提供临床使用。所有自配新制剂均应按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批,以批准后方可式供临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