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物不良反应的类型
第一类型反应与药物的药理特性和剂量有关。药物在常用剂量时,除治疗作用外,常出现一些与治疗作用无关的副作用,例如作用阿托品时出现口干和视觉模糊。有时在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后产生毒性反应。毒性反应一般很轻,如恶心、呕吐、头晕、目眩、失眠、耳鸣等,有时不易与副作用区别。严重毒性反应常见对肝、肾、心血管系统或造血系统损害。例如在连续使用苯妥英钠治疗癫痫过程中如不定期检查血象,会因白细胞明显减少或肝损害,造成死亡。皮质激素用于防治炎症,但同时也延缓伤口愈合。药物不良反应在儿童中常见,这是由于根据体重计算剂量不正确所致。
在正常情况下,肝脏能使类固醇激素分解灭能,但长期应用不仅能使肝功能发生障碍,还可使肝脏发生变性、增生、坏死以致庅发肝细胞癌变;前列腺癌患者长期应用雄激素治疗,可引起男性乳癌;更年期综合征患者用雌激素治疗,会导致子宫内膜癌变,这种情况常称为医源性药物致癌作用。
第二类反应是极少数具有过敏体质或特异体质的病人,在服用常用量或低于常用量药物时发生的过敏反应。这些反应与药物的药理作用无关,在正规药物筛选过程中也不易发现,一旦发生常很严重,往往在大量研究或在一些医疗事件记载中看到。例如青霉素注射引起休克反应;链霉素引起第Ⅷ对脑神经损伤等。
第三类反应是药物治疗后的继的发反应。例如长期使用广谱抗生素后,敏感的菌群被消灭,而不敏感的菌群或真菌大量繁殖,导致继发感染。例如念珠菌病、葡萄球菌肠炎。
第四类反应为药物相互作用引起。两种以上药物同时并用或先后使用所产生的效应称为药物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可以是有益的,也可以是有害的。有害相互作用有两类:一类为药物之间药理作用不同,以致使其中某一种药物作用改变。例如噻嗪类利尿剂与洋地黄同用,前者引起低血钾,以致在服用洋地黄维持量时有出现心律失常的潜在危险;另一类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具有同样药理作用,以致引起累积反应。常见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物。联合使用液体药物时,须考虑配伍禁忌。
二、预防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任何一种新药在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前均应经过新药审批。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但增加新的适用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者。一个新药的研究,要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和临床研究等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
(二)已批准在临床应用的新药,仍应在使用中继续监测。一个新药的临床试验,往往只是根据几百至千人中试验结果,而对药物的效果作出评估。副反应或不良反应常不易发现。有时试验时时间较短,或试验未包括某些很敏感的人群——孕妇、儿童或老人。因此在新药使用过程中仍应继续进行监测。在用药期间,了解病人的既往病史、家族病史、过敏史,并根据病人具体情况,选用适当药物、剂量和用法;密切观察病情和及时处理不良反应,必要时进行回顾性或前瞻性临床流行病学调查,以作出判断。临床流行病学研究不但为肯定药物的疗效所必需,也是医生提高医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1965年起全世界成立了国际性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组织,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监测中心。医务人员应认识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重要性,自觉执行监测制度,以保障药物安全和人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