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项目 标准
1 感官性状指标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2 混浊度 不超过5度
3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4 肉眼可见物
化学指标
不得含有
5 PH值 5.5~8.5
6 总硬度(以CaO计) 不超过250mg/L
7 不超过0.3 mg/L
8 不超过0.1 mg/L
9 不超过1.0mg/L
10 不超过1.0 mg/L
11 挥发酚类 不超过0.002 mg/L
1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毒理学指标*
不超过0.3 mg/L
13 氟化物 不超过1.0mg/L,适宜浓度0.5~1.0mg/L
14 氰化物 不超过0.05 mg/L
15 不超过0.04 mg/L
16 不超过0.01 mg/L
17 不超过0.001 mg/L
18 不超过0.01 mg/L
19 铬(六价) 不超过0.05 mg/L
20 不超过0.1 mg/L
21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ml水中不超过100个
22 大肠菌数 1L水中不超过3个
23 游离性余氯 在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低于0.05mg/L

*分散式给水的水质,其毒理学指标符合本条规定,其他指标如暂时达不到水质标准时,有关部门应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采取行之有效的饮水净化措施,不断提高给水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