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组的设立是为了与暴露组比较。对照组与暴露组应具有可比性,即对照组人群除暴露因素的影响外,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或人群的特征,如年龄、性别、职业、民族等,都应尽可能与暴露组相似。同时在资料收集完毕,进行分析时,还应作一次均衡检验,以考核两组资料的可比性。
对照组常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内对照
若调查对象是一个整体人群,人群内部暴露于某因素的便为暴露组,而非暴露或以暴露级别最低的一组便为对照组;不需另外设对照组或非暴露组。例如,调查人群中血脂水平,可以水平最低的组列为对照。
(二)人群对照
不另设对照,而是以人群为对照。在职业流行病学研究中,常以某职业人群为暴露组,与该地区整个人群的发病(或死亡)率进行比较分析。以人群为对照,应注意对照组与暴露组人群在地理与时间的一致性。
特殊暴露人群人数一般不多,不能得到可靠的分年龄、性别和原因的专率供直接比较,一般须采用标化死亡比或标化发病比作间接比较,两者均须计算标准误并作显著性检验。
(三)另设对照组
选择一个与暴露组在年龄、性别、民族、居住地区等方面相似的非暴露组作为对照组进行随访,作为与暴露组比较的基准。例如研究放射线对放射科医师死亡率的影响时,可以在同地区医院内眼科医师作对照组。
(四)多种对照
为了增强判断依据,可将上述方法综合起来,设立多种对照,进行多重比较。如内对照、人群对照、非暴露组对照等。这样可以增加判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