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立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订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有关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使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步骤;是从部门管理上升到国家管理,从道德规范提高到法律规范的飞跃;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国家制度的需要;是各行各业依法应尽的义务,也是职工群众要求安全卫生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保障健康的愿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保证,是我国卫生事业面临紧迫的根本性建设。

(一)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迅猛发展,工业“三废”,化学农药、生活废弃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不断增加,特别是一些地区的乡镇企业,无控制地任意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对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以及食品的污染日益严重,必须及早进行立法干预,以控制污染。

(二)某些传染性疾病,近年来一些地区有所回升并有流物趋势。

(三)少数不法分子见利忘义,图财害命,不择手段制假卖假,假药假酒,变质食品充斥市场,必须依法惩治。

(四)为预防控制国内外一些疾病的传播,促进对外开放和友好往来,妥善解决外贸索赔争议,维护我国主权和尊严,必须有法。

总之,为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必须早日结束“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人治局面,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实现法治。